为明确有关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局对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69号,以下简称269号文)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08年,我局制定了269号文明确了纳税人(两层以上的建筑)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问题,经过几年的征管实践,有些规定已不再适用,有些规定需要调整。为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税企争议,需要重新发文进行修改。
二、《公告》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的实际占地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关于纳税人(两层以上的建筑)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如何确定,根据实际征管情况以及广州等地的征管经验,首先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或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如果没有,按照容积率的计算原理(容积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由建筑面积÷容积率进行倒算;如果无法获得容积率,则按照建筑面积÷建筑总楼层进行推算(即建筑的投影面积)。
三、《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69号)同时废止。
深圳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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