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抵”税额计算税费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当时,该政策是针对生产型内资出口企业而言,对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可以看到,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同时,还应当包括当期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而 “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是许多出口企业所忽视的,多数认为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所审批的 “免、抵”税额对企业来讲作用并不大,只有退税才能使企业见到资金的回流。因而,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是在账面反映了也不计提税费。但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特别对外资型出口企业来讲,刚刚涉及税费的缴纳,还应当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二、如何计算税费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税费税额。
例如: 2010年5月底,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了某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税额为5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
1、5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00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00×7%=3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3、计提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500000×3%=1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三、出口企业税费缴纳中掌握的细节
目前,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统一,更加有利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这是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出口企业应当引起充分的认识:
首先,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管理程序的变化,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学习或培训,更好地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提高业务操作技能,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出口企业。
其次,正确理解税费征收的概念,锁定征收范围。例如,国家税务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计提税费的计征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也会欠缴税费。
再次,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对“免、抵”税额与税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少做、漏做、不做账已达偷逃税款的目,从而避免被税务稽查带来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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