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企业为车主修理汽车,取得维修费后,向修理劳务的购买方开具发票,一个原本只涉及维修企业与车主双方的简单问题,在营改增后,由于保险公司这个第三方的加入,现已演变成维修企业与车主及保险公司的三角恋,一场围绕修理费专用发票争夺战,成了营改增后一个凸显的矛盾。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保险(简称“车险”)是常见的保险种类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出险后的修理与理赔惯例是,保险公司经过定损,车主把出险车辆交给汽车修理厂、4S店等(统称“维修企业”)修理,待出险事故车辆维修后,按惯例由保险公司做担保,车主径行将修好的车开走,由保险公司与维修厂结算修理费用。
在全行业营改增以前,由于保险公司是缴纳营业税,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车辆修理费发票如何开具这一问题,矛盾并不明显,维修企业一般都是将修理发票开给车主,笔者也曾就此问题询问过多家维修企业,得到的答复均是发票客户名称一般开出险车辆的车牌号。
由于修理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车主单位也就不会以修理费发票入账进费用了,即使是先付修理费再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车主单位的,也是作为往来款处理的。因此,车主单位一般都不用修理费发票入账,而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把修理费发票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开有车牌号的维修发票后,将赔付的维修款支付给维修企业。保险公司凭这些发票加上其他的审批单据等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在笔者检查过的诸多保险公司,会计凭证也是如此处理。
但在2016年5月1日开展全行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改为缴纳增值税了,需要取得进项发票抵扣销项税额了,很快,保险公司也就顺理成章的想到赔付保险款时的修理费抵扣。由此,维修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实际也就演变为车辆维修费的进项能否抵扣的问题。但对维修企业来说,修理的是车主的出险车辆车,现在却被要求向保险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敢开吗?
于是,就出现了“保险公司向我维修企业转入赔付给车主的修车款时,要求维修企业开具修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维修企业能否这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的疑问。
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能否以支付赔偿金时获得的修理费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呢?
笔者以为,在判断一项业务如何抵扣进项时,首先应厘清这项业务的实际性质,以及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是最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均对保险的定义作出界定: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车险投保与理赔过程大致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合同约定的理赔事故(如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及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依程序以支付赔偿保险金的方式履行理赔义务。其中,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从上可见,保险业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购买保险服务,保险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以承担保险责任的形式提供保险服务。
出险汽车的维修业务,是维修企业与车主之间的一种劳务委托关系,车主支付维修费,维修企业受车主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汽车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关系,当车主支付修理费后,保险公司将(符合标准的)修理费支付给车主。
从这三者的关系,可以看出,在对出险车辆的修理业务中,购买修理劳务的实际是车主,因此,维修企业应当向修理劳务购买方车主开具发票,自然,如果车主是其他个人,肯定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了。
在出险车辆的保险(理赔)业务中,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公司取得保险费后应向投保车主开具保险服务的发票,同样,如果投保人是其他个人,也不能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车主支付赔偿金的理赔业务,则是投保人获得了赔付收入,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款项的支付方理应向收取赔偿金的投保人索取发票等收款凭证。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已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按照发票管理规定,非应税营业收入的取得方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更不用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据此,投保人在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付款项后,只能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据等收款凭证。
至于前述在营改增以前,保险公司将原本属于车主的出险车辆的维修费发票入账,只是行业潜规则所形成的习惯操作模式,当然也可以起到印证赔付金支付等作用,但是,至今并无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如此,更没有税收政策规定,维修企业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开具投保人出险车辆的修理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规定,保险公司支付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保险赔付金,是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销项税额的。自然,维修企业也不应向保险公司直接开具发票,而应向所修理的车辆的车主开具发票。
最后,关于投保人取得出险车辆修理费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投保人为其他个人的不在此讨论),鉴于投保人企业原支付的保险费已由投保人企业计提进项税额抵扣,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对于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修理费的,投保人企业如果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项修理费并非其发生的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应再抵扣,而应在申报抵扣的同时作进项转出。因此,保险费企业投保人最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于将发票依惯例在办理交接手续后交给保险公司也无妨。
对于保险公司只差额赔付修理费的,投保人企业如果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项修理费中的一部分是其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那部分修理费,也不应再抵扣,而应在申报抵扣的同时作进项转出。由于有部分修理费是投保人企业的费用,因此,发票只能由投保人企业入账,可将复印件交给保险公司。
对于该两种处理意见,只是笔者不成熟的想法,仅作讨论之用。至于如何解决维修企业与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因维修费发票引发的三角恋,最后可能还得有关部门发文明确才好,因为诸如此类问题,不仅仅是汽车维修费的理赔问题,还涉及其他财产或人身保险理赔的发票问题。
前几天,有位税友在微信问我:段老师,你好。想请教你一个问题:我司是一家汽车4S店,保险公司向我司转入赔付给车主的修车款时,要求我司开具修理费增值税专票给保险公司。请问我司能向保险公司开增值税专票吗?
我当时随口答道:可以。但转念一想,不对啊,这类业务,实际购买维修服务的应当是车主,保险公司是向车主承担赔付义务,不能因为加入了保险公司这个第三者,就改变业务的购销双方以及改变发票的客户。
于是,在马上回复这位税友不能这样开票的同时,将这个问题复制到我的微信群。随即,小徐、胡说财税、老实人隔壁老王等税友立即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当然,少不了王骏所惯用的语音参与,更少不了“飞狼财税通”软件主人“色狼”的经典发言:把维修的汽车换成人,人生病住院了,保险公司理赔时,医院都给保险公司开票吗?
为此,特撰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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