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学习了不少财税老师关于房地产、建安营改增相关的知识。老师们在文章或培训中都提到了营改增后增值税筹划的事情,可谓“营未改,谋已动,身未动,心已远”其中老师们关于增值税进项筹划的观点,因个人学识所限,对一些观点存疑,有的观点是各老师之间也不一致。特总结各方观点形成此文向各位请教。
一:梳理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1. 老师观点:在企业进项税额管理上,做好供应商的管理。梳理小规模纳税人,督促其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另外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
2.个人看法:不能简单的如同老师这样划分,应该综合考虑。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的净利润没有太大差别时,应当选择采购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劳务;如果采购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或劳务后企业的净利润会增加,且增加的利润可以弥补不能抵扣进项的损失,那么应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合作。(如下表)
例表:企业取得不同类型发票,支付不同价款,对比分析。
发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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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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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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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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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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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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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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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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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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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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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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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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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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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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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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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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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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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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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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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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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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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关于供应商的梳理,不能简单粗暴的将人家小规模纳税人踢出门外,合同怎么签(含税,不含税价格),发票怎么开,价格怎么谈。然后综合考虑。如上表所列示,如果同样付款1000元,那我肯定需要取得17%专票呀,如果付款价格不一样,你怎么考虑?
3.你怎么看?
二:转变开票方(从取得变自开)
1.问题:如果房地产企业取得是苗圃公司销售免税货物(苗木),因为根据政策苗圃公司销售免税货物(苗木)不得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所以这块不能抵扣。如何处理?
2.老师观点:房地产企业收到苗圃公司开具的苗圃发票,要实行抵扣进项税金,可以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农产产收购凭证,然后向苗圃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金。
3.个人看法:房地产企业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农产产收购凭证此事情,我看没这么简单。如果企业都可以去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天天讨论来谈论去的企业职工食堂没有发票的问题无需讨论了,直接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己来开,呵呵。
检索了各地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定大致要求(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1>.用票资格审查。对申请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收购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和渠道;货款结算方式;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等。经核查符合使用收购发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2>.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a.开具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
b.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4.你怎么看?
三:创建进项抵扣说(利用劳务专票)
1.老师观点:房地产,建安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增值税进项(其认为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具专票),所以可以采用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或者利用外部劳务派遣公司。
2.老师观点:马克思《资本论》中著名的公式:商品价值=c+v+m。c表示的是生产资料价值,v表示的是劳动力的价值,m表示的是剩余价值。根据增值税原理,增值税主要对V+M征税。那么人工和利润不能抵扣进项。如果允许劳务抵扣进项,是否增值税原理不复存在?
3. 个人看法:天朝的税事,不管税理,不按套路的多了去了。这叫中国特色税收。呵呵。其需要考虑的事情是财政压力,经济压力,征管,国情等等。看看楼部长两会答记者问的观点我们大概就知道政策需要考量的因素了。楼部长提到:“从道理上来说,实际上就等于是所有的行业都受益。因此,测算也就非常难。按照收入中性的原则,应当是税率都要提高一点,才能使得总收入不下降,因为大家都受益了。但是,在经济的下行期间,我们也不能够完全这样做。”尤其当我们在资本交易税收上,引进西方的理论然后翻译加本地化,造成一些老师认为一些政策无法从税理上去理解。那么具体到房地产企业能否抵扣劳务进项,那还是要看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
4. 你怎么看?
四:并购进项说
1. 老师观点:通过并购进项富足的企业,获得所并购的企业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比如A企业有大量进项,短期内没有新的销项,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并购A企业的方式获得此进项税额。
2. 老师观点:建立“进项税额蓄水池”说,在营改增前,普遍观点建议企业如果目前如果企业需要采购设备,一是不采购,二是采用租的方式。但此两种办法都太过于以税谈税。其认为可以建立新企业让进项储存起来,然后让房地产企业改增后并购此蓄水池企业。
3.个人观点:看上去很美 ,具体操作……
4.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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