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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15〕1312号

——更新时间:2016-03-10 04:19:39 点击率: 5066

粤科函高字〔2015〕1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5-2017)》(粤科高字〔2015〕8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地市培育机构在高企培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经研究,将在全省实施常态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培育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评审、公示及推荐报备工作。

  二、申报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二)各地市培育机构可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粤科高字〔2015〕795号)中“申报程序”、“申请材料”要求,结合辖区内高企培育工作实际,自行决定本辖区内相关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三、申报批次

  由各地市培育机构根据辖区高企培育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排本辖区内申报批次。

  四、合规性审查、公示及报备

  (一)合规性审查。

  按照“统一评审平台、统一专家来源、统一评审指标”的原则,各地市培育机构统一使用“省科技业务系统阳光政务平台”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模块,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系统统一的评审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

  (二)公示。

  各地市培育机构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报备。

  1.报备时间及批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含2015年)集中安排2批次报备,分别为每年的5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各地市培育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将通过公示的入库培育企业清单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入库企业相关奖补数据的核实。当地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税务相关部门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要求核实拟入库及已入库培育企业的奖补数据,与拟入库培育清单一起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报备方式。包括“省科技业务系统阳光政务平台”网上报备和纸质报备,二者同时进行,缺少任何一项将不予报备通过。
  4、对于5月31日前提交报备的,报备企业数计入当年存量入库数,于当年拨付奖补资金。5月31日后至10月31日前提交报备的,报备企业数计入当年存量入库数,于次年拨付奖补资金。

  (四)审核批复。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市报备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入库培育企业清单及奖补计划,并予以公布。

  五、关于2015年高企培育报备说明

  2015年高企培育报备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在此之前,各地培育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再新增批次,组织企业申报高企培育。

  六、业务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罗军、张相年,020-83163873,020-83163643
  省财政厅:陈斌、邓玲玲,020-83170213,020-83170279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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